萬萬沒想到(員工因嫖娼被行政拘留會開除嗎)員工嫖娼行政拘留單位如何處理,法院判決:員工嫖娼被拘留不屬無故曠工,公司解雇賠4萬!| 勞動法庫,立方分米等于多少立方米?,
目錄:
1.員工嫖娼被拘,能否開除?
2.員工嫖娼行政拘留單位如何處理
3.員工嫖娼可以開除嗎
4.單位員工嫖娼會被開除嗎
5.嫖娼拘留公司辭退違法嗎
6.嫖娼行拘 公司會開除么
7.嫖娼被拘留公司會開除嗎
8.嫖娼會被公司辭退嗎
9.嫖娼拘留公司會開除嗎
10.嫖娼會不會開除工職
1.員工嫖娼被拘,能否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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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員工嫖娼行政拘留單位如何處理
2011年4月20日,段正純到丹楓公司工作2014年6月20日,雙方續(xù)簽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的勞動合同2011年4月20日,段正純簽收丹楓公司劉向的作品的《員工守則》、《關(guān)于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處理規(guī)定》等公司文件。
3.員工嫖娼可以開除嗎
2015年1月23日,因段正純涉嫌嫖娼,公安機關(guān)傳喚其到派出所接受詢問,同日,公安機關(guān)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段正純行政拘留10日2015年2月5日,因“段正純于2015年1月26日至2月2日期間無故曠工6個工作日,嚴重影響公司生產(chǎn)運營及熱處理程序的生產(chǎn)計劃安排,導(dǎo)致部分產(chǎn)品生產(chǎn)效率下降”,丹楓公司主管、人力資源部經(jīng)理、工會主席均同意。
4.單位員工嫖娼會被開除嗎
對段正純作出解除勞動合同處理2015年2月4日,丹楓公司參照《違規(guī)違紀處理規(guī)定》及《員工守則》“三、勞動紀律3曠工(3)”規(guī)定“連續(xù)曠工三天或以上或年內(nèi)劉向的作品曠工累計五天以上者,解除其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以段正純嚴重違反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無故曠工累計6天為由,作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5.嫖娼拘留公司辭退違法嗎
,2015年2月5日,段正純收到該通知書2015年2月27日,段正純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裁決丹楓公司支付賠償金4萬元2015年4月7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駁回段正純的請求段正純不服該裁決書,訴至一審法院。
6.嫖娼行拘 公司會開除么
員工意見:我不是曠工,是因為被限制人身自由無法上班段正純主張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2月2日期間并非故意曠工,而是被公安機關(guān)限制了人身自由無法上班段正純稱,被派出所帶走時,是丹楓公司人事部工劉向的作品作人員王七發(fā)短信通知段正純到單位辦公室開會,隨后被派出所帶走的。
7.嫖娼被拘留公司會開除嗎
段正純稱,在被拘留期間曾用拘留所工作人員的手機給丹楓公司主管打電話請假段正純提交通話詳單,該通話詳單記載“2015年1月26日10時19分,本地主叫135××××0537,通話時間3分58秒,1月26日10時36分,本地主叫135××××0537,通話時間2分42秒”。
8.嫖娼會被公司辭退嗎
一審判決:嫖娼被拘留不能上班不屬曠工一審法院認為,段正純因嫖娼被公安機關(guān)系從丹楓公司直接帶走,段正純在拘留期間曾給丹楓公司工作人員打過電話,因此,一審認為丹楓公司在解除段正純的勞動合同時應(yīng)當(dāng)給段正純申辯的機會,且段正純劉向的作品因違法行為被限制人身自由并不屬于無故曠工
9.嫖娼拘留公司會開除嗎
,因此,丹楓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了段正純的勞動合同不合法,應(yīng)當(dāng)向段正純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段正純于2011年4月22日到丹楓公司工作,至2015年2月5日被解除勞動合同,工作年限為3年零10個月,賠償金為4萬元
10.嫖娼會不會開除工職
(5000元/月×4個月×2倍)一審法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丹楓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向段正純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萬元公司提起上訴公司認為一審法院要求丹楓公司應(yīng)當(dāng)給段正純申辯的機會沒有法律依據(jù)。
無證據(jù)證明段正純曾在拘留期間給單位劉向的作品工作人員打過電話無證據(jù)證明公司知道段正純被拘留的事實段正純系因違法被拘留,構(gòu)成曠工,違反單位規(guī)章制度二審判決:公司應(yīng)給段正純申辯的機會,直接解雇違法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雙方當(dāng)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丹楓公司解除與段正純的勞動合同是否是違法解除。
對此,本院認為,首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的”的規(guī)定,段正純系被公安機關(guān)行政處罰,不符合單位解除勞動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其次,段正純于2015年1月23日從丹楓公司被公安機關(guān)帶走,因而至2015年2月2日期間未能到丹楓公司上班丹楓公司欲以曠工為由對段正純作出處劉向的作品理,理應(yīng)對段正純?yōu)楹伪还矙C關(guān)帶走以及為何未上班進行核實即使丹楓公司當(dāng)時無法核實,也應(yīng)當(dāng)在段正純于2015年2月5日簽收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時,向段正純了解核實相關(guān)情況,給段正純申辯的機會。
本案中,段正純未能到單位上班系因被公安機關(guān)限制人身自由,并不屬于無故曠工,而丹楓公司未了解核實相關(guān)情況、未給段正純申辯的機會,即以曠工為由解除了與段正純的勞動合同,依據(jù)不足因此,丹楓公司解除與段正純的勞動合同屬違法解除,一審判令丹楓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并無不當(dāng),本院予以維持。
案號:(2016)魯02民終1958號小編看完這個案例,不禁虎軀一震!小編并不贊同法院認為的“段正純未能到單位上班系因被公安劉向的作品機關(guān)限制人身自由,并不屬無故曠工”的理由沒人逼著員工去嫖娼,是否嫖娼是基于員工自己的選擇,對選擇嫖娼的后果員工完全可以預(yù)見,員工選擇該違法行為理應(yīng)承擔(dān)不利的后果,員工因嫖娼被拘留不能成為其不能上班的正當(dāng)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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